省政府要求各地政府,要及时编制实施采石规划,明确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禁采区范围内现有矿山,以及所有无证、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矿点),当地政府应立即取缔关闭、停止供电。我省现有重点流域沿江一重山范围内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采矿权到期后将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沿江一重山范围之外的现有建筑饰面石材矿点废弃前不再新批矿山开采项目,且不得突破现有矿山数量和开采规模。另外,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项目审批权限将上收一级,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筑饰面石材矿山由省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
意见明确,福建省将削减建筑饰面石材加工总量,全面清理整顿现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石材加工企业将由当地政府负责于2009年底前组织关闭、拆除设备。2010年,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都要进入加工集中区统一管理,集中排污处理。
< 上页 | 下页 > |
---|